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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李某,男。

被告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在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支队队长。

原告李某诉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本案经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长陆丕易

审判员李某军

审判员罗海花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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