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刚,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执行人新邵县第八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校校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第八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0月14日经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5)大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以(2008)邵中执交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或冻结被执行人新邵县第八中学预算外的其它资金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