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某,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谢某买卖合同一案,于2010年6月2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16日前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及所属的工程项目部在银行的存款x元(含延期支付利息)。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