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男
被执行人邵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伍某与被执行人邵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经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0)邵市劳仲字第X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8月5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邵阳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