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在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