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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丽),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1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履行完毕,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丽)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菊花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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