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1)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于2011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礼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