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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石巷里煤矿与谭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住所地冷水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1)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于2011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冷水江市X巷里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礼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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