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乙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