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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王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乙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坚平

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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