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伍某与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新化县中信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新化县X村X号。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伍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伍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伍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上诉人伍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陈友红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