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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康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陈友红

代理审判员肖卫江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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