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
被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姚某,女。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张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邵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覃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