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
被执行人朱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男。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朱某、陈某股权分配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1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03)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陈某至今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某、陈某在湖南邵阳山秀医药化有限公司占有的16.8股中的3.8股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胡某的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