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张菊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容,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43岁。
委托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诉被告王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乙赔偿原告廖某x元,在本月25日前付清。(不含已支付费用)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国强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