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42岁。
被告宋某,女,37岁。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将小孩周某交由原告周某抚养。
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