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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乙,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涛,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舒某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以下简称郑州零度五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北京网尚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零度五店: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播放服务;2、赔偿北京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0年6月3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零度五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零度五店委托代理人虎子鑫、申涛,北京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影片《李小龙传奇》片尾载明,出品人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2008年9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出具《授权书》,称将涉案电视剧《李小龙传奇》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及网吧环境下传播的权利)的著作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且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全权负责《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以自己或者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自2007年9月29日起计,截至该剧首播完毕之日后五十年。2008年10月7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使用《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X区(不含香港、澳某、台湾地区)授权期限贰年,即2008年10月12日至2010年10月11日。

2009年8月23日,网尚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人员与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8月27日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的郑州零度五店。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网吧的服务台领取了上网小票一张。进行如下操作:启动计算机,输入用户编号为(略)及口令0,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清洁的U盘,在桌面上新建“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按下键盘上的“x”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文档中。之后,选中桌面上的“影视菜单”图标并进行双击,点击该页面上的“商都星网咖影视系统”图标,出现新的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在线影院一”显示“商都星网咖影视在线”页面,在该页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李小龙传奇”,点击“搜索”键,搜索结果网页上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点击“影片播放”列表下的第1、28、50集,开始播放并对其进行截屏,《李小龙传奇》可在线播放。关某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前述操作过程均进行了画面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在上述名为“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中。关某“零度聚阵直营五店”的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在公证员携带的U盘上,后刻制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片尾载明出品单位系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是该剧的著作权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依法应当共同享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著作权利。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专有形式授予另一著作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并表示该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之后北京网尚公司依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李小龙传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某、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北京网尚公司的名义对未经许可的使用人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上述权利处于授权期内,故原审法院确认北京网尚公司享有涉案电视作品《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北京网尚公司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郑州零度五店在其经营场的网吧局域网内向公众所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观看服务,既未征得北京网尚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北京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北京网尚公司请求郑州零度五店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某赔偿数额,由于北京网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郑州零度五店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某、首映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程度、郑州零度五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郑州零度五店赔偿北京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原审法院判决:1、郑州零度五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播放服务;2、郑州零度五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网尚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果郑州零度五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郑州零度五店负担。

郑州零度五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北京网尚公司享有《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依据的三份公证书本身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北京网尚公司享有《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原审判决对北京网尚公司享有《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郑州零度五店存在侵权行为所依据的公证书本身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原审判决认定郑州零度五店存在侵权行为错误。3、原审判决在没有认定郑州零度五店有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判决郑州零度五店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并由北京网尚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北京网尚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北京网尚公司享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正确的,郑州零度五店上诉称原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错误没有依据。2、原审判决认定郑州零度五店侵权成立,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原审判决确定郑州零度五店承担赔偿数额基本合理。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某北京网尚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郑州零度五店上诉称北京网尚公司证明该公司享有《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依据的三份公证书本身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系针对上述公证书在公证过程中有关某请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公证对象清晰与否等是否与《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要求相一致。而对于公证内容的真实性,郑州零度五店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公证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原审判决依据有关某证认定北京网尚公司享有电视剧《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某郑州零度五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一审中北京网尚公司提交有关某证书证明郑州零度五店在其经营场所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在线观看服务。郑州零度五店的上述行为既未征得北京网尚公司许可,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郑州零度五店侵犯了北京网尚公司电视剧《李小龙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关某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某、首映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程度、郑州零度五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郑州零度五店赔偿北京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郑州零度五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零度聚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营五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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