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负责人,住(略)。
被告娄底市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原告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被告娄底市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娄底市畜牧水产局相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或查封两被告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坐落于娄星区X街卫生防疫站的633.06平方米的商业自管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位于娄星区X街卫生防疫站的633.0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娄底字第(略)号);
二、冻结或查封被告娄底市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娄底市畜牧水产局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某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