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