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寰宇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区X路X号(中原油田一所院内西楼)。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仁强,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双峰油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油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寰宇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咨询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8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寰宇咨询公司退还技术咨询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峰油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峰油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委托代理人郭永浩,寰宇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李仁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邵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