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X层。
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钱兴华,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住(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大地财险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的(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兴华,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豫x号现代牌轿车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x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5月26日,王某驾驶豫x号现代牌轿车沿获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x+868.6m处时,与刘某驾驶的佳胜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于2008年5月26日进入孟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7月13日出院,住院49天,花医疗费x.04元,医嘱休息半年,住院期间由钱秀云和赵立新二人护理。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鉴定费500元,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车损为1583元,鉴定费100元。审理中,王某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一审委托焦作正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500元由王某支付。原告的儿子刘某志出生于2007年4月12日,为非农业户口;钱秀云和赵立新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大地财险公司在交强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x.04元;误工费8301.09元;护理费355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营养费49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69.6元;车损1583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次手术费系未发生的费用,暂不予支持。大地财险公司应赔偿x.12元;超过赔偿限额为3283.04元,由王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某x.12元。二、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某3283.04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王某承担1410元,刘某承担70元;鉴定费600元,由王某承担;邮寄费120元,原告承担80元,王某承担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大地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无证据证明伤残及财产损失鉴定结论出具者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内的鉴定资质。伤残鉴定程序违法。6月中旬,我方与原告和被告签订笔录,商定同时到场,由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检查,在6月29日左右进行了伤残鉴定,并当场拍照取证。但该份鉴定依据却是7月份的检查结果,程序严重违法。车辆损失应以修理为解决方式,而该份鉴定结论是对受损零部件重新更换的价格,不能反映车辆的实际损失。提请省级司法伤残鉴定机关重新对原告伤残鉴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刘某答辩称,伤残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是双方确定的,上诉人一审并未对鉴定提出异议。一审期间上诉人未对车损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请求维持原判。
王某的答辩意见同大地财险公司的上诉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确认大地财险公司向刘某赔偿x.12元是否合理。
针对争议焦点,大地财险公司的主张和理由与其上诉内容相同。刘某的主张与其答辩意见相同。王某的理由与大地财险公司相同。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根据当事人鉴定申请,共同确定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一审确认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大地财险公司二审重新申请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准许。车辆损失,是经有关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得出的结论,一审采信该结论,亦并无不当。故大地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用30元,合计1510元,由大地财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胡永平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