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吉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公务员,住(略),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爱民,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姚继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