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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省鹿寨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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