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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加坡环发海运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常州新区国际商务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宁,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周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加坡环发海运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麦凯勒姆大街X号耐特威特中心13-X室。

法定代表人S某(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天津公司”)、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发上海公司”)、新加坡环发海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26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5年1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宁、被告环发天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环发上海公司及环发海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18日,原告与埃及外商签订缝纫机配件买卖合同。同年12月,原告将涉案货物(缝纫机配件)交与被告环发上海公司出运,从上海港运往埃及塞得港。被告环发上海公司接受货物后又交由被告环发天津公司承运。为此,被告环发天津公司签发了以被告环发海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编号为(略)(略)GMS/PSD/(略)的海运提单。此后,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落海,致使货物无法向埃及外商交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货款损失美金14,615元、违约金损失美金25,000元、其他费用损失人民币25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加坡环发海运私人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因三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货款损失美金10,500元,并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汇付至原告指定帐户(美金帐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常州分行(略),人民币帐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常州分行352-(略))。

二、原告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涉案编号为(略)(略)GMS/PSD/(略)的正本提单交给三被告。

三、原告常州金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环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加坡环发海运私人有限公司同意本协议履行后,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7,422。04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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