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镇黄河大道X号附X号。
上诉人武陟县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原审被告郑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立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本案肇事车辆并非上诉人的货车,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至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湖南省衡东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要待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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