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粮食局,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恒春花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粮食局与永州市恒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本院解除对永政房字第(略)号第一层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共10个门面查封,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9)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解除对位于冷水滩区X路X号永粮商厦内,户名为永州市粮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永政房字第(略)号第一层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共10间门面和永政房字第(略)号第八层X号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