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生于1949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建筑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某某,任某长。
原审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任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兆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河南永昌房地产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永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被上诉人李某某、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被上诉人西峡建筑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杨某某、原审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兆忠、原审被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