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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李某某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4年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男,生于1949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X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建筑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某某,任某长。

原审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任某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兆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卫泽,河南永昌房地产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永昌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泽,被上诉人李某某、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被上诉人西峡建筑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杨某某、原审被告西峡县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兆忠、原审被告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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