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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22民事裁定书(王X平撤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X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X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楼X号。

委托代理人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被告王X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被告阎X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被告葛X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平、阎X成、葛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伍峻民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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