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X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X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楼X号。
委托代理人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被告王X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被告阎X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被告葛X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云南省嵩明县X街道办事处八里铺村。
本院受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平、阎X成、葛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伍峻民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