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男。
本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蒋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