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60万元及利息(房产过户),已执行标的60万元及利息(房产过户)。据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罗家志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