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
被执行人姚某,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姚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月支付1000元。但姚某一直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并冻结姚某的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姚某(身份证号:(略))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