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屈某之妻。
被告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第三人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朱某与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朱某于2011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朱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0元,由原告屈某、朱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