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甫林,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肖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肖某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杨某乙(账号为:18-(略))的银行存款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经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某乙账号为18-(略)的银行存款x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