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2009年12月15日,原告廖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院受理后,通知被告到庭应诉。被告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女孩廖某茜。2006年6月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廖某宇。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廖某茜、男孩廖某宇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予两个小孩抚养费5000元(已当庭由被告给清原告)。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宋智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