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某(身份证号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桂英,湟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身份证号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身份证号码: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乙于2009年2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乙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告遂向本院诉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0年4月27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党某某彩礼款x元;
二、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0年1月28日返还原告党某某个人财产深黄某棉皮鞋一双、被子两床、褥子两床、牛毛毡一条、床单一条、被套两条、枕头两个;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各负担240.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剑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