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徐州万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兴
审判员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