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经济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经济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审判员李清爱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