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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经济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经济开发区X镇X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审判员李清爱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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