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原审被告)邓德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无业,原住郴州市X村X组,现住郴州市X路X号604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无业,住(略)。
上诉人邓德峰因离婚一案,不服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向上诉人发出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先
代理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唐军伟
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