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再審事件,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聲請人對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三五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據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
台再字第五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而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台再
字第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據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本院裁定
補正,已經遭駁回在案。其聲請移轉管轄,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
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麗女
法官童有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