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某(别名宋某芹),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宋某某要求宣告董某某死亡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系夫妻关系,因给被申请人董某某治疗疾病,200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董某某出走,至今未回,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指定申请人宋某某和儿子董某为死亡人董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住址同申请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董某。被申请人董某某因治疗疾病于2003年6月15日出走,至今未回。本院根据宋某某的申请,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2007)凤民一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董某某为失踪人,指定宋某某、董某为失踪人董某某的财产代管人。2009年2月19日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董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董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董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某某于2003年6月15日出走,至今未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董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树全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