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又名吕X、朵庆雷,男,成年。曾因嫖娼于2010年1月2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吕某谎称能为他人代办驾驶证,先后三次收取韩某所交办证款x元,据为己有。后退还韩某3000元,在韩某催要下,被告人吕某将两本伪造的驾驶证交与韩某。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陈述,证人刘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退赃、领取笔录,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关于“吕某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马朝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