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
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