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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谭某甲、原审被告广东省乐昌市X镇企业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工商户。

原审被告广东省乐昌市X镇企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艺萍,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村委主任。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谭某甲、原审被告广东省乐昌市X镇企业发展公司、原审第三人(略)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2)宜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单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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