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菁
书记员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