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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高中文化,原冷水江市耐火材料厂下岗职工,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姜某租用冷水江市X街道办事处日月楼的五楼作为电游室,放置了16台赌博牌机,吸引人员进行电游赌博。该电游赌博室开设期间,涉赌金额x余元,其中姜某盈利x余元。

2011年5月31日晚,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姜某,并当场缴获牌机16台和赌资记帐本1个,追缴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x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证明,证人谭某红、杨某乙、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涉案牌机鉴定说明,牌机店现场照片,记帐本,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姜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自愿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姜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韦亚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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