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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x.3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以x元了结此案,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某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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