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2010)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0年9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两被执行人李某、黄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