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湘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俊伯七”,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某军、代理审判员周某林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贺小燕出庭担任记录,于2010年1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与周某乙在周某一起观看黄某录像,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被告人刘某甲趁周某乙的孙女周某(女,13岁)洗澡时借故离开前往窥视,并推门进去欲抱赤身洗澡的周某时被发现,周某大喊其祖父周某乙,周某乙赶来才制止。
2、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在周某乙家观看黄某录像,为满足自己性欲,又借故上厕所为名,悄悄到周某庚睡房,爬上周某庚床上,掀开被子摸周某庚上身时,周某被惊醒,大喊其祖父周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在周某乙赶来才住手。
3、2009年8月12日下午1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周某乙家,见周某只有周某一个人在睡午觉,刘某甲趁机摸周某庚乳房,周某惊醒后大喊妈妈,被告人刘某甲才住手溜走。
该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是实,其没有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
经审理查明:周某系女性于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尚未满14周某。
1、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与周某乙在周某一起观看黄某录像,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被告人刘某甲趁周某乙的孙女周某洗澡时借故离开前往窥视,并推门进去欲抱赤身洗澡的周某时被发现,周某大喊其祖父周某乙,被告人刘某甲便退出,周某乙赶来将其赶出周某。
2、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在周某乙家观看黄某录像,为满足自己性欲,借故上厕所为名,悄悄到周某庚睡房,爬上周某庚床上,掀开被子正准备去摸周某上身时,周某被惊醒,大喊其祖父周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在周某乙赶来后便退出房门。
3、2009年8月12日下午1点多钟,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周某乙家,见周某只有周某一个人在睡午觉,刘某甲趁机摸周某庚乳房,周某惊醒后大喊妈妈,被告人刘某甲住手溜走。
公诉机关列举了如下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庚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对周某实施抱、摸等行为的事实;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有两次曾欲去摸周某时,周某大叫,刘某甲被其赶出家门的事实;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12日,廖某菜园听周某喊她,后看见刘某甲在周某家门口,进屋听周某讲刘某甲摸了她的上身;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经常到其家去拦放学回家的周某;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听周某讲被告人刘某甲曾多次骚扰周某;证人李某戊、谢某某、刘某己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有不良习性;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虽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中翻供,但他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吻合;4、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某;被害人周某霞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周某霞于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某。
以上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提出证据的内容不真实,并没有阐明不真实的理由,也没有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依法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第二次犯罪事实中,因欲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大声喊叫而被迫退出房屋,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称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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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周某林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贺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