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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刘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位于湘潭市X区X路新生码头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但该房屋在左建平、欧阳利香与赵某、金亮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判决给了左建平和欧阳利香。因该案正在再审,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某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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