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刘某申请执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位于湘潭市X区X路新生码头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但该房屋在左建平、欧阳利香与赵某、金亮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判决给了左建平和欧阳利香。因该案正在再审,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某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