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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诉被告喻××、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又名陆××),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区。

原告蓝某(又名兰××),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樊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工人,住(略)。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工人,住(略)。

被告喻××,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诉被告喻××、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计划与被告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黄世克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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