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又名陆××),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忻城县X区。
原告蓝某(又名兰××),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樊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工人,住(略)。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工人,住(略)。
被告喻××,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诉被告喻××、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计划与被告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陆××、蓝某、樊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黄世克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