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局局长。
被告罗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邮政局诉被告罗XX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罗XX给付原告嘉禾县邮政局贰仟元(¥2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嘉禾县邮政局负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