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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某、和解,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调某、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XX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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